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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7-29
访问量:28 工资足额发放未扣减,伤者能否主张误工费?法院判例给出明确答案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如果用人单位足额发放工资、未作任何扣减,伤者是否还能向肇事方索要误工费?针对这一常见纠纷,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明确司法判定:误工费的赔付核心是弥补受害人实际收入损失,无实际收入减少,即无误工赔偿依据。
2023年7月29日,房县某校在编教师程某完成招生工作后,搭乘同事车辆返校途中,与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经诊断,程某为肋骨骨折、肺裂伤,后续司法鉴定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程某将赵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及车辆所属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针对误工费诉求提出关键抗辩。保险公司表示,程某为在编在岗教师,拥有稳定固定收入,其主张误工费必须提供单位工资停发、扣减证明,证实存在实际收入损失,否则其误工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程某提交的个税收入明细、工资流水等证据,其任职学校自2023年9月起全程足额发放薪资,无任何扣减记录。同时,法院核定程某本次事故合理误工时段为2023年7月29日至8月31日,共计34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院参照程某近五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依法核定其误工费为8910.72元,并结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令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共计赔付程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误工费的设立初衷是填平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差额,并非给予伤者额外经济补偿,赔付遵循“无损失、无赔偿”原则。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事故伤者,误工费主张的核心判定标准十分明确:单位全额发放工资、未产生薪资扣减的,不存在误工损失,无权主张误工费;若单位仅部分扣减薪资,仅可针对实际被扣减的薪资部分主张误工费赔偿。
法官同时提醒,市民遭遇侵权事故后,若要合法主张误工费,需妥善留存劳动合同、连续工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扣减证明等完整佐证材料,凭借真实有效的证据据实提出赔偿诉求,才能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