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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LVSHI
发布日期:2026-07-29
访问量:46 最高法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脱产全日制学习后违约离职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事业单位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学历、学成后未按约定履约离职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该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弘扬诚信契约精神、保障人才培养投入良性循环,实现个人成长与公益事业发展互利共赢。
一、《批复》核心规则与司法导向
《批复》明确核心裁判规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双方约定服务期的,工作人员学成后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离职,事业单位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司法审理秉持公平、诚信原则,综合考量单位实际损失、员工已履行服务年限、违约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核定违约责任,既杜绝高额违约金失衡问题,也坚决遏制人才失信违约行为。
最高法指出,事业单位为员工脱产深造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保、报销学习费用,核心目的是培养骨干人才、赋能单位发展。员工学成后违约离职,属于漠视契约、违背诚信的失信行为,会造成单位人才培养投入落空、岗位人才断层,扰乱事业单位人才培养与管理秩序。
此次新规精准聚焦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畅通在岗人员能力提升渠道,让学历深造成为补齐人才短板、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效举措。后续最高法将通过完善案例库、强化审判指导等方式,持续优化司法保障,提升人力资本投入效能。
二、配套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一:医院职工脱产读研违约离职,被判返还薪资福利并三倍赔偿奖金
魏某系某医院在职工作人员,曾多次参与医院安排的专业进修,医院为其垫付各类培训、差旅费用。2016年5月,医院与魏某签订学历教育学习合同,明确约定:魏某脱产读研期间,医院正常发放工资、奖金及各类福利待遇;魏某学成后需返岗履职,未满服务期辞职、调岗的,需全额赔偿学费、在岗工资,并5倍赔偿就读期间绩效及其他福利。
2016年9月,魏某正式入学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就读期间医院持续为其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但魏某读研期间便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合同,拒不返岗工作,双方就此产生劳动人事争议并先后提起仲裁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魏某自愿选择单位保障薪资福利、承诺返岗服务的深造模式,而非自主辞职求学,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此次全日制学历深造以满足个人学历提升需求为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不适用专项培训违约金规则。魏某学成前擅自解约、拒不返岗,违背契约与诚信原则,给医院造成人才培养损失,构成根本违约。
针对合同约定5倍奖金赔偿标准过高的问题,法院结合公平原则酌情调整,最终判决魏某全额返还就读期间工资、五险一金等单位支出费用,并按就读期间奖金总额3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二:高校职工脱产读博违约离职,被判支付47万余元违约金,新入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为某高校在职教职工,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经单位同意,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方签订培养服务协议约定:杨某读博期间薪资待遇不变、社保正常缴纳,学成后单位全额报销学习费用;杨某学成后需为学校服务不少于8年,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离;若违约,需退还全部学习费用,并按就读期间薪资、福利总额1.5倍支付违约金。
读博期间,该校累计为杨某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保共计677252.21元,报销交通费2220元。杨某在读期间自主承担学费4万元、住宿费5880元,同时持续参与学校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发明专利申报,为单位提供了部分劳动成果。
2023年6月杨某博士毕业后,未按约定返回原单位履职,多次递交辞职申请,并于2023年8月入职另一高校任教。后续杨某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入职用工。原高校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杨某返还费用、支付违约金,并主张新入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博士培养服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学成后拒不返岗、擅自离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考量杨某在读期间为原单位创造科研价值、提供劳动服务,以及违约事实、未履行服务年限、单位实际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按单位薪资福利总支出的70%核定违约金,判决杨某退还报销交通费、支付违约金474076.55元。
同时,法院认定杨某新入职高校在明知其未解除原人事关系的情况下招用人员,对原单位损失存在过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签约的公司未与其形成实际用工关系,无需担责。
三、新规核心意义
此次《批复》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明确了事业单位人才脱产深造服务期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厘清了违约离职的责任边界。一方面否定了员工“免费享受单位保障、学成违约跳槽”的失信行为,强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契约意识、责任意识与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保障了事业单位人才培养投入的合法权益,助力构建“单位育才、人才尽责、双向共赢”的良性人才发展生态,为公益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稳定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