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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精准规制“套路加盟”乱象净化特许经营市场
发布日期:2026-08-13 访问量:125

最高法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精准规制“套路加盟”乱象净化特许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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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七起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当前加盟连锁行业高发多发的违规经营、虚假宣传、合同套路、资质缺失、合同诈骗等突出问题,通过精准界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明晰司法裁判标准、厘清刑民边界,依法全面保障中小投资者即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特许经营品牌方严格履行法定经营义务与信息披露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套路加盟”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行为规范和行业震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推动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市场经济中极具活力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餐饮、零售、酒店住宿、教育培训、快递物流、美容美发等民生服务领域。具体而言,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成熟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授权的方式,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被授权经营者按照约定向品牌企业支付相应加盟费用、服务费用的商事经营行为。

近年来,随着加盟创业热度持续攀升,特许经营行业快速扩张,但行业乱象也随之滋生蔓延。部分特许经营品牌方为抢占市场、追逐利益,存在夸大经营收益、虚假招商宣传、盲目扩张加盟规模、刻意规避法律监管等问题;而多数创业者缺乏商业经验与风险辨识能力,盲目跟风加盟、草率签约投资,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投资维权案件持续激增。部分不法商家更是通过拆分合同、包装合同、隐瞒资质缺陷、虚构经营实力等方式设置加盟陷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创业者合法权益。为此,司法机关通过系列典型案例,直面行业痛点难点,全方位整治特许经营领域乱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特许经营领域违法套路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征。不少特许人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监管,刻意拆分特许经营合同,将完整的加盟合作拆分为多份普通服务合同、授权合同,或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包装特许经营关系,试图摆脱法律约束。同时,行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缔约地位不对等问题,品牌方掌握全部经营资源与核心信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普通创业者弱势明显,极易陷入加盟陷阱。此外,无资质主体违规招商、品牌方履约能力缩水、虚假宣传欺诈招商、无证开展特许经营、假借加盟名义实施诈骗等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危害市场秩序的突出顽疾。本次发布的七起典型案例,针对性破解各类行业乱象,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护体系。

案例一: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 准确界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杨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杨某与某商业公司先后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两份协议,并向该公司支付培训服务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向杨某提供配套设备,也未开展专业培训服务,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杨某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协议,要求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双方仅为技术服务与品牌标识许可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作,拒绝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与外在形式,而应结合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案涉两份协议服务目标高度统一,核心内容是杨某依托该公司的品牌标识、经营模式、行业资源开展餐饮项目经营,并为此支付对价费用,完全契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定特征。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该公司未履行核心服务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两份涉案协议,该公司返还杨某15万元服务费并支付7000元违约金。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认定的实质性审查原则,有效破解了特许人拆分合同、规避监管的行业套路。司法裁判清晰界定特许经营三大核心特征:品牌方拥有可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依托统一经营模式使用品牌资源开展经营;被特许人支付对应特许经营费用。即便当事人签订多份独立合同,只要整体权利义务符合特许经营本质特征,就应当统一认定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本案裁判有力遏制了企业通过包装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裁判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案号】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4944号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96号

案例二:明确冷静期法定权利 破除格式条款霸王约定

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签订餐饮品牌拓展加盟合同,约定二人在杭州区域加盟该品牌餐饮项目,合作期限1年。二人依约支付管理费、技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等共计3.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仅交付简易《技术手册》,未提供实操培训、线下技术指导等核心服务。刘某、雷某始终未开设门店,也未实际使用该公司任何经营资源。签约15天后,二人提出退费解约,遭公司拒绝。该公司依据合同格式条款抗辩,主张一旦领取培训资料,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费。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冷静期”权利,属于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不因合同未明确约定而灭失。设立冷静期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缓冲创业者的投资冲动,平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对等的缔约地位。本案中,刘某、雷某在签约短期内提出解约,且未实际利用品牌经营资源,属于合理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范畴。同时,涉案合同中“领取资料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霸王条款,不合理限制创业者法定权利、免除品牌方责任,且企业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该公司全额返还3.5万元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厘清了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边界,明确无论合同是否约定冷静期条款,只要创业者未实际使用品牌经营资源、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约,即可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同时否定了特许企业利用格式条款规避退费责任、剥夺创业者合法权利的违规做法,有效纠正了行业权利义务失衡乱象,切实保护中小创业者的合法投资权益。

【案号】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3346号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3236号

案例三:划定特许主体法定边界 否定无资质加盟合同效力

汤某与某俱乐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搏击俱乐部为个体工商户,主营武术、散打、跆拳道培训业务。2023年8月,该俱乐部对外开展加盟招商业务,与汤某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授权汤某开设品牌加盟店,约定合作期限20年,加盟费3万元、年度品牌使用费5000元。汤某足额支付加盟费后,完成门店注册、租房筹备等工作。后续双方因解约退费产生纠纷,汤某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协议、退还全部加盟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完全符合特许经营法律特征,应当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仅企业法人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非企业主体不具备特许经营法定资质。案涉俱乐部作为个体工商户,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招商,其签订的加盟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该俱乐部已提供装修方案、教练指导等部分服务,法院酌情判令其返还汤某加盟费1.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划定了特许经营的合法主体门槛,严肃整治无资质主体违规招商乱象。司法裁判明确否定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主体的特许经营资格,严禁无资质机构假借加盟名义招揽商户、收取费用,从源头遏制非法特许经营活动。同时引导市场创业者审慎核查合作主体资质,规避无资质加盟陷阱,为净化特许经营行业准入环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案号】一审: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0891民初2571号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8民终108号

案例四:严惩虚假招商欺诈 依法撤销套路加盟合同

张某、王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张某、王某与某餐饮服务公司签订加盟服务合同,约定使用该公司餐饮品牌、技术资源开展经营,并先后支付服务费、代购料款、装修费等各类投资费用。该公司在招商宣传中大肆夸大经营收益,发布“日流水3万+”“单日售出八百余份”等虚假盈利数据,误导投资者。张某、王某开店经营后,发现实际经营状况与宣传严重不符,遂以品牌方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公司在招商过程中虚构经营业绩、夸大盈利水平,无任何数据、票据佐证其宣传内容,刻意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投资决策,已构成商事欺诈。结合双方履约情况,扣除品牌方已提供的设备、服务成本后,判决撤销涉案合同,该公司返还服务费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特许经营领域信息高度不对称,品牌方负有如实披露经营信息的法定义务,虚假宣传、虚构收益的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追责。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规制“套路加盟”虚假宣传乱象的典型标杆案例。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夸大收益、虚构实力、虚假招商等欺诈套路,法院明确将虚假宣传误导签约的行为认定为欺诈,依法支持合同撤销、退费赔偿诉求。一方面倒逼特许经营企业规范招商宣传行为,摒弃流量套路、回归服务本质;另一方面警示广大创业者理性投资,主动甄别虚假盈利宣传,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维护特许经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号】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406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405号

案例五:动态审查履约能力 保障被特许人合理退出权益

岑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岑某与某品牌公司签订三年期特许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15.9万元、保证金1万元。合同履行初期,该公司为岑某提供选址服务,但岑某始终未确定门店地址,后续暂停选址筹备。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因多次违规被行政处罚,经营资质持续恶化,最终于2022年10月被撤销特许经营备案资格,丧失法定特许经营履约能力。同时,该公司涉多起纠纷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陷入困境,且未向岑某如实披露资质变更、经营恶化等重大信息。2023年9月,岑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高度依赖品牌方的经营资质、运营能力与商业信誉,品牌方负有持续维持经营资质、如实披露重大经营变动信息的法定义务。涉案公司在履约期间被撤销备案、经营能力严重受损,已无法保障合同目的实现,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岑某未积极筹备开店,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进度,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判令该公司返还岑某特许经营费用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特许经营履约能力动态审查规则,填补了行业司法裁判空白。明确特许人的经营资质、服务能力并非签约时一次性有效,而是需要全程持续合规。若品牌方在履约过程中资质失效、经营恶化、丧失履约能力,导致加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主张退费。本案既保护了创业者的合理信赖利益,也明确了品牌方的持续经营义务,为同类纠纷处置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

【案号】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706号

案例六:严守“两店一年”准入标准 压实特许经营合规底线

某公司与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福州市商务局于2021年对某品牌公司开展专项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完成特许经营备案、不具备法定经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开展加盟招商活动。监管部门依法向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完成备案手续。该公司提交备案申请后,因下属门店均为股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直营门店,不满足特许经营“两店一年”法定条件,备案申请未被受理。2022年,福州市商务局经听证、调查等法定程序,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企业必须满足“拥有成熟经营模式、具备持续服务能力、拥有至少两家经营满一年的直营店”的核心准入条件。涉案公司名下无合规直营门店,不具备法定特许经营资质,违规开展加盟招商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福州市商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法院依法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重申了特许经营“两店一年”核心准入规则,压实了特许经营行业的合规经营底线。明确直营店是企业直接控股、直接经营的合规门店,股东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认定为企业直营店,从源头杜绝企业虚构直营资质、违规扩张加盟的乱象。通过司法支持行政监管执法,构建起“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双重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品牌企业盲目扩张、无证招商的违规行为,全方位守护创业者合法权益。

【案号】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4行初199号

案例七:厘清刑民边界 严惩假借加盟名义合同诈骗犯罪

叶某、谭某、石某、乔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叶某、谭某二人实际控制某甲公司,在公司无成熟经营模式、无合法特许经营资质、无核心经营资源的前提下,收购品牌商标对外开展饮品加盟招商。二人委托第三方招商公司批量招揽加盟商,通过虚构品牌隶属知名集团、虚增门店经营业绩、冒充大品牌产品、谎称平台战略合作等虚假话术,诱导全国各地创业者实地考察、签约加盟。招商团队刻意隐瞒品牌真实实力,持续误导投资者,在收取高额加盟费后消极履约,不提供实质性技术培训、运营指导、门店扶持等核心服务,放任加盟商经营亏损。截至案发,四被告人累计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涉案金额高达5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加盟费的明确目的,客观上无特许经营履约能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诱骗公众签约缴费,事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突破民事违约范畴,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涉案金额、危害后果,依法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厘清了特许经营领域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是司法重拳整治“套路加盟”犯罪的标志性案例。裁判明确,无资质、无资源、无履约能力的主体,以招商加盟为幌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加盟费、拒不提供服务的,依法认定为刑事诈骗。该案判决从源头打击了特许经营领域产业化、链条化诈骗犯罪,有效遏制恶性加盟骗局滋生蔓延,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惩治涉加盟违法犯罪、净化行业生态的坚定决心。

【案号】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4刑初260号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刑终67号

结语

此次最高法集中发布七起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司法领域,全方位、全链条整治特许经营行业乱象,构建起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完整司法保护体系。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特许经营行业突出问题,不断细化完善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持续加大对“套路加盟”、虚假招商、无证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以精准司法护航行业规范发展,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中小创业者安心创业、放心投资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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