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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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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一批整治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成都旅行社商标侵权的检察监督案件入选其中。这家重庆企业大量抢注本地知名文旅标识 “两江游” 相关商标,随后批量起诉多家同行索取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其属于恶意诉讼,全部驳回索赔诉求。
“两江游” 是重庆标志性文旅名片,作为巴渝十二景之一历史可追溯至乾隆时期,每年接待游客超 300 万人次。早自 2016 年起,重庆两家本土企业就已将 “两江游” 标识应用在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游船运营、旅游运输服务中,长期对外宣传,在本地旅游行业积累了较高辨识度与知名度。
涉事的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 2014 年 12 月注册成立,主营网站开发,顺带经营少量旅游相关业务。2017 年开始,该企业大批量、跨类别申请注册和 “两江游” 相关商标,覆盖第 12 类船舶运载工具、第 39 类游船租赁等和两江旅游强相关的商标类目。拿到商标注册证后,企业持续在各大线上旅游平台搜集售卖两江游船票的同业商家信息,以商标侵权为由,在渝中区法院集中发起 7 起诉讼,要求多家旅行社停止经营并赔付经济损失。多家涉事旅行社被迫下架两江游相关票务业务,行业经营秩序、消费者出行权益均遭受负面影响。
2023 年 11 月,多家遭受起诉的旅游经营者前往渝中区检察院举报该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检察机关初步核查后判断,该企业存在囤积商标、恶意注册并借机批量起诉牟利的重大嫌疑,随即启动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检察官分三条主线开展核实取证:第一,走访文旅主管部门、约谈行业经营主体,确认 “两江游” 相关标识早已完成船检备案,多年持续公开使用,具备成熟市场知名度;第二,逐一核验该公司提交的经营流水、商标授权协议等核心证据,查实所谓商标授权费流水均为后期虚构制造,企业本身从未实际使用囤积的系列商标开展真实经营;第三,梳理企业商标注册、起诉脉络,认定其刻意抢占城市文旅公共标识资源,批量起诉不特定同行,双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旅游市场竞争两大秩序。
结合完整调查结果,渝中区检察院认定该信息技术公司存在囤积注册商标、恶意发起诉讼打压同业竞争者的违法行为,符合恶意诉讼认定标准。2024 年 1 月 8 日,检察机关正式将案件监督线索移送辖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25 日,渝中区法院就该企业起诉成都旅行社商标侵权一案出具一审判决书,明确该公司行为属于滥用商标权利,构成恶意诉讼,全部驳回其诉讼主张。针对该公司同期提起的另外 6 起同类索赔案件,法院也统一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最高检在解读此案典型价值时指出,城市标志性文旅符号承载地方历史文化,具备公共资源属性。如果市场主体恶意抢注已经在先使用、具备地域知名度的文旅标识,再借助诉讼索要不正当利益,本质是侵占公共资源、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阻碍本地文旅产业良性发展,应当依法认定为恶意诉讼予以规制。
最高检同时明确了同类案件的办理审查标准:检察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线索时,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职权,重点查清涉案标识在先使用情况、商标持有人实际经营能力、注册商标真实使用状况、起诉对象范围与案件总量、起诉背后主观牟利动机等关键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